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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各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选举的日常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分别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第六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宣传贯彻《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编制选举经费预算,培训选举工作骨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印制选民证;
  (六)指导各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规定和公布选举日期,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受理对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报选举工作情况,总结报告选举工作;
  (十)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文书、资料、统计报告和选举工作的总结,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存档。
  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办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选区选举工作组的任务:
  (一)划分选民小组;
  (二)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三)办理选民登记,发选民证;
  (四)组织选民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民的意见;
  (五)监制票箱,组织投票选举;
  (六)协同选举委员会派出的人员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统计选票,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
  第八条 选民小组的任务:
  (一)召集选民学习《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二)召集选民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向选区选举工作组汇报选民的意见;
  (三)召集选民参加投票选举。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具体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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