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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修正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地区辖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辖区、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暨驻晋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省、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进行直接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指导所辖县、市、乡、镇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党、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镇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政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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