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持有
《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复审的通知
(1996年11月5日 京劳职安发〔1996〕33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
为认真落实《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89〕第41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现就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复审范围:
凡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的人员,按证件签发日期(或复审日期)每满二年者均须参加复审,并换发副证。
二、复审内容:
(一)审查实际工作业绩;
(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三)检查身体健康状况;
(四)劳动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主要包括本操作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安全技能的掌握情况;本工种作业事故应急处理,安全急救知识掌握情况。
三、复审程序:
(一)凡持有《操作证》的人员,在证件有效期满前的两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复审申请。
(二)持证人提出复审申请后,经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其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由持证人到区、县劳动局或市属各局、总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的规定内容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合格者,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持证人或其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在证件有效期期满一个月内持《申请表》及《操作证》副证向原考核委托单位提出复审申请。
(四)考核委托单位在接到《申请表》后,可根据如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适当安排。
1.对需培训考试的人员,考核委托单位必须在10日内将培训计划安排通知本人,并在60日内按该操作项目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完成培训和考试。
2.经本人申请,考核委托单位认为可不参加培训直接进行考试的人员,须在10日内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本人,并在30天内完成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