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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3日 京劳培发〔1996〕451号)


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教育处,各技工学校:
  根据我局京劳培发(1996)94号《关于对北京市技工学校进行调整的意见》精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对所属技校进行了调整。为落实调整方案,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制度。现将《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办法


  为加强技工学校管理,规范学校行为,决定在我市实行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制度。
  一、登记注册对象
  自1978年以来由教育部门划归市劳动局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
  经市劳动局正式批准或由市劳动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技工学校;
  具有技工学校性质的培训中心;
  征得主管部委同意,参加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央部委在京技工学校。
  二、登记注册的基本要求
  市属技工学校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劳动局京劳培发(1996)94号《关于对北京市技工学校进行调整的意见》,对所属技校进行调整、整顿,确定参加登记注册的学校。
  申报登记注册的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师资、生产实习场所、体育活动场地及其他基础设施;应有经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校长;应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应有较为完善的学校管理制度。
  凡连续三年不招生且基本不承担企业工人培训的、有名无实、达不到技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调整、整顿予以撤消或撤校改班的技工学校,不在登记注册范围。
  限期整改的技工学校,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登记注册程序
  1.学校详细填写《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表》。
  2.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技校所填登记表进行审核,无误后签章报送市劳动局。
  3.市劳动局对申报登记的学校进行复检,对认定合格的技工学校颁发《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副本。
  4.学校每两年持登记证副本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时间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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