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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实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全额记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全面实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全额
 记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京社保发〔1996〕43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全额记帐的准备工作基本就绪。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上述工作正式实施。为了保证个人帐户管理和全额记帐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调动、退休等情况个人帐户的处理问题
  1.1997年1月1日后企业发生职工调动、退休、死亡及新招职工等,均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京社保发〔1996〕3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在1月份月报中反映。
  2.199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发生职工调动、退休、死亡及新招职工等情况,按试行办法规定的要求补办转移等手续,随时报上级社保机构,上级社保机构随时处理。补办手续工作最迟必须在1997年2月15日前办理完毕。
  3.199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补办完试行办法规定的手续后,其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支付。支付金额填写在月报表第24栏“一次性”中。
  4.199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在此期间按月应领取的个人帐户金额,在补办完试行办法规定的手续后,一次性补发。补发金额填入月报表第25栏“1/120”中。
  二、关于电脑序号的发放问题
  确立职工电脑序号是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个人帐户管理的正常运转,市社保中心于1997年1月6日前打印出职工个人电脑序号并下发到局总公司,局总公司于10日前下发到所属企业;区县社保机构于1997年1月10日前打印出所属企业职工电脑序号并下发到企业。
  三、关于《缴费清册》中遗漏人员的处理问题
  企业在填报《缴费清册》时因各种原因遗漏人员及原《缴费清册》中已上报,但由于填写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发放电脑序号中丢失的人员,企业应及时填报《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二)和《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清册补填表》(表三),逐级上报。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再行发放电脑序号。
  四、关于职工调往外省市(含行业统筹),个人帐户转移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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