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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
 实施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2月16日 京社保发〔1996〕4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单位:
  为保证个人帐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个人帐户管理操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1997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个人帐户管理程序,原定2月5日前上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市社保中心的《1997年企业和城镇劳动者缴费基数情况表(表十三)》,提前到1997年1月20日前上报。
  区县管理的企业由企业直接上报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由局总公司统一上报市社保中心。
  二、由于《缴费清册》中企业信息不能满足建库需要,故凡向市社保中心报月报表的局总公司所属单位,须按填报《缴费清册》的基层单位口径统一填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并在局总公司的月报软件中建立单位信息库。区县社保机构也应建立此库。
  《缴费清册》已于12月5日前上报的局总公司,其所属单位填报的表一由局总公司统一于12月底前上报市社保中心,《缴费清册》尚未上报的局总公司,其所属单位填报的表一由局总公司统一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社保中心。表中“行业性质”栏暂不填写。
  三、个人帐户运转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均须按规定按月报送月报表。汇总单位第一次上报月报表时,须汇总全部所属参统企业数据,如因种种原因基层企业不能按时上报月报表的,汇总单位在报月报的同时,需附未上报月报表的基层企业明细表,并说明原因。凡不按时报送月报表的基层企业,在下一次报表缴拨时,上级社保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差额缴拨后为基金下拨的局总公司,上级社保机构按正常程序予以拨款。但基金下拨的局总公司里的上缴企业如有欠款,局总公司在汇总月报表时,需附欠款企业名单,上级社保机构依据名单不予翻牌记帐,因其欠缴而造成下拨企业的退休费不足支付时,可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五、为与1996年决算年度相对应,满足财务全额记帐的需要,各企业在填报1996年12月月报时,月报“累计”栏数与月报“本月”栏数应一致;月报中34栏“调整机制增加额”相应分别转入27、28、29栏中。
  六、从1996年12月起,原按季报表的机关事业单位改按月报送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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