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
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的通知
(1996年11月13日 京社保发〔1996〕36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部门:
为加强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我们对试行近一年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使用新的月报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集体等各类企业和招收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和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临时工养老人员工作的街道、镇,由劳动部门授权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基层企业汇总单位,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报送时间:
基层填报单位和二级汇总单位每月5日前将《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报送到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局、总公司汇总后每月10日前报送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式两份,逐级上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表时间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