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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
 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1996年10月16日 京劳险发〔1996〕255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号令)精神,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制定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特通知如下:
  一、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263元。
  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为202元。
  三、按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退养人员及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临时工养老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为170元。
  四、按〔79〕市劳险字第173号和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按月发给生活费的农转工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五、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含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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