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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使用生产自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____________服务实体经费拨款

                 协


                 议


                 书

             京劳服协拨字_年第 号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管理暂行规定》,经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批准____,承担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务的任务。经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甲方)与____(乙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开展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务的任务:当年安置失业、下岗待工人员 人,在存续期间不得少于从业人数的 %;乙方有义务承担甲方交给的临时安置任务。
  二、为解决乙方资金的不足,甲方从 年 月以拨款方式投入资金 人民币,分两期拨付,第一期 年 月 日,第二期 年 月 日。
  三、甲方拨款,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产权管理按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四、乙方用甲方拨款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分别登记造册,并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该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转移或挪用。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指导、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其服务实体的性质、隶属关系;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人数不得低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比例。
  六、乙方要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各种有关报表。
  七、乙方违反《北京市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实体管理暂行规定》甲方有权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社会化服务处意见             乙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上级主管单位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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