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社会保险
社会化服务实体使用生产自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5日 京劳服发〔1996〕192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对生产自救经费的管理,促进社会化服务实体(以下简称“服务实体”)的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现就服务实体使用生产自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生产自救费的服务实体必须是以为失业职工服务为主且安置失业职工、下岗待工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经济实体。
二、用于服务实体的生产自救费是指其创办初期购置必要设备、设施时确因资金困难所给予的一次性补助。
三、市、区(县)、街(镇)社会化服务机构创办服务实体的补助经费,为拨款方式;拨款额度根据其实体投资规模、服务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定。
四、服务实体使用生产自救费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服务实体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实体概括:实体名称、住所、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经营面积、产权、企业性质;
(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营、兼营;
(3)市场调查情况:服务对象需求、市场预测;
(4)投资规模:土建项目、设施、设备等费用;
(5)劳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分配;
(6)资金状况:需求量、自筹(自有、借款)申请补助量;
(7)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状况分析;
(8)项目实施计划。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协议、场地平面图)。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拟安置人员情况。
5.服务实体章程。
6.财务管理制度。
五、申请使用生产自救费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公司)审核,经所在区(县)劳动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二)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用款单位服务性质,服务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于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用款的意见;经市劳动局批准后,向准予用款的单位下达批复。
(三)准予用款的单位办理有关拨款手续之前须与市劳服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实体拨款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用款单位、主管部门、市社保中心、市劳服管理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