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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单位关于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18日 京劳服发〔1996〕459号)


各区、县劳动局、综合整治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规划管理局、物价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国税局及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
  为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多渠道分流安置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以下简称“再就业人员”)人员,保障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根据市劳动局等七个综合部门向市政府上报的《关于在我市建立再就业特困人员生产自救集贸市场的请示》和金人庆副市长“对符合条件的再就业职工应优先给予工商登记,优先安排集市摊位”的批示的精神,现将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自谋职业,是多渠道创造再就业岗位的重要形式,是保障全市顺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区、县有关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为开办此类市场和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自谋职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自谋职业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各级劳动部门在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本市集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现有市场规模的基础上开辟一批重点用于安置再就业人员的综合性职工自立集贸市场。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利用闲置的场地和厂房,开办主要用于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集贸市场。
  (三)各区、县有关部门可在本地区现有集贸市场中,划出一定数量的摊位专门用于安置所在地区的再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再就业人员在具备了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一)享受失业救济待遇的人员须持有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有关证明;
  (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须持有在本行业或区、县劳动局职介中心领取的《下岗待工证》;
  (三)企业富余人员须持有本企业同意其进入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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