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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对所辖劳服企业报送的《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定。凡经市劳动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市劳动部门年检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到企业所在区、县地方税务部门年检机构审核;凡经区、县劳动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对其进行年检审核。
  年检审核采用现场检查与审核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比例原则上按各区、县应检劳服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掌握。
  凡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在《年检记录》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四)减免税期已过的劳服企业,按照劳服企业认定权限划分,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年检机构审核,并对其中20%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经审核合格,在《年检记录》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税务部门不参加对已过减免税期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
  五、年检中,如发现《通知》四条所列的情况,按《通知》四条提出的处罚办法,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的主管领导要重视对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并抽调足够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年检的具体工作。在工作中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所属应参加年检的劳服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年检工作。
  (三)年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年检机关和接受年检的企业都不得敷衍或弄虚作假,有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其责任。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视同自行放弃劳服企业资格,缴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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