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7月26日 京劳服发〔1996〕19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劳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服企业资格年度检查制度。我市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的劳服企业资格进行年检。
关于新开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仍按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劳企发字(1994)368号)执行。
二、年检的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接受年检。凡年检合格的企业,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年检的时间:
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1996年需在8-10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年检机关不能如期进行年检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劳服企业当年年检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如企业不能按期参加年检,应向年检机关申明原因,自批准之日延缓一个月补办年检手续。
四、年检工作程序和分工:
劳服企业年检工作,采取企业自检和主管部门审核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企业自检。凡经市、区、县劳服管理机构认定的劳服企业,首先按照年检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检,填写《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样式附后),同时还需附如下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