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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6日 京财会〔1996〕1144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
  为了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做好全市劳服系统内会计工作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精神,现决定全市劳服企业和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其具体任务是:
  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京财会(1993)2404号〕的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1993年重新修订)研究制订全市劳服企业会计达标升级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
  二、组织会计达标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统会计达标、会计三级的评审和会计二级审核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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