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1月25日 京劳就发〔1996〕371号)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资格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市劳动局实行归口管理。
  二、申请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领取《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职业介绍服务”。
  三、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类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活动。
  四、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擅自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于12月20日前到北京市劳动局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