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介绍是指为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全市职业介绍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职业介绍工作的发展规划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负责本区、县职业介绍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五条 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资格许可证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六条 申请成立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须向市劳动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成立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行性报告;
  (三)成立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相应的章程;
  (四)工作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资金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工作人员配置和机构设置的材料。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权利;
  (二)审查进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审查进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用人单位及办事人员的合法证件;
  (四)依法对进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人员进行管理;
  (五)按国家规定应该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欺诈、诱惑或胁迫的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二)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三)不得为确知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查究而未结案的求职者介绍职业;
  (四)不得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不得为16—18周岁的求职者介绍国家规定其禁忌从事的职业;
  (五)不得介绍女性求职者从事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职业;
  (六)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及求职者的个人隐私。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接受市劳动局的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