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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4日 京劳就发〔1996〕32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
     2.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

附件1:   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


     (1995年11月10日 劳部发〔199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规定》,现予以颁布。现将《职业介绍规定》印发给你们,有关开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事宜,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

               职业介绍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职业介绍机构:
  (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公民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 职业介绍必须依法进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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