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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北京市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北京市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 京劳安发〔1996〕25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单位:
  自1994年以来,本市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评估、监控和监督治理工作,一些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监控和治理。彻底治理和有效控制本市重大事故隐患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积极推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预防重大事故发生,根据劳动部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领导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报告、监控和治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推动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确保首都安全。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如下程序逐级上报。
  1.企业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日常检查工作,并将事故隐患的有关情况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抄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2.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本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初评报告报送市劳动局。
  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评估认定。
  1.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工作应符合《规定》中相关条款的基本要求。
  2.重大事故隐患初评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企业概况、事故隐患类型、事故隐患级别、危害范围、损失程度、整改措施及实施计划、治理资金数目与来源等。
  3.市劳动局委托专门机构对本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终评论证工作。
  4.市劳动局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终评论证进行审定。
  5.对终评为特大事故隐患的,由市劳动局报送市政府和国家劳动部,并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6.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成立隐患整改治理小组,并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掌握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负责本企业重大事故的监管监控工作。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北京市重大事故预防预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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