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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北京市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
 一九九六年北京市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通知
 (1996年8月28日 京劳培发〔1996〕223号)


各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逐步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现将1996年本市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4〕215号)和《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54号),1996年本市计划在72个工种(工种目录见附1)范围内(其中含1995年开设的28个工种),新建立鉴定所30个。
  凡具备条件,并愿意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已取得鉴定所资格,需要调整工种范围、级别的,可在公布的工种范围内进行申报。
  二、原则及时间安排
  1.1996年建立鉴定所的工作由市劳动局统一组织实施。工作分为:编制鉴定所认定标准、推荐申报、平衡反馈意见、条件准备和初审、复审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从5月19日至11月30日结束(时间安排见附2)。
  2.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各区、县劳动局应结合行业特点、地域人员分布情况规划鉴定所。推荐建立鉴定所,应遵循以下原则:没有建立鉴定所的市属局、总公司、区(县)可以推荐1-2个单位;已建鉴定所的,原则不再设新所,可根据行业,地区产业特点,适当调整鉴定工种范围、级别。远郊县要充分利用中央在京单位和市属大中型企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提高鉴定所鉴定水平。
  三、申报审批办法及程序
  1.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区(县)劳动局对所属申请建立鉴定所的单位进行平衡后向市劳动局推荐、申报,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推荐说明。中央在京单位提交建所申请报告。
  (2)《一九九六年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推荐意见情况调查表》、《一九九六年区(县)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推荐意见表》、《北京市电工等九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场所推荐表》(见附3、附4、附5)。
  (3)《申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工种人员分布及技术等级考核情况表》(见附6)
  2.各有关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应当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管理办法、规程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102号)的有关规定,对照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相关工种的建所认定标准及评分细则,指导所属单位进行建所准备、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写出初审报告,并将建立鉴定所单位或调整鉴定范围、级别的上报材料、评审专家人员情况名册一并报市劳动局。材料包括:
  (1)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或调整鉴定范围、级别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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