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从事特殊
工种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26日 京劳险函〔1996〕42号)
朝阳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的请示》(朝劳资〔1996〕第48号)收悉。关于反映“从事特殊工种期间按国家规定折算工龄,也应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经请示劳动部,现函复如下:
1.折算工龄是国家对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职工计发养老金时给予的一种照顾政策,但不等同于连续工龄。
2.企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并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为参考依据计算养老金后,应以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计算,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3〕275号文件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由于工资已向这些岗位倾斜,他们从事这些工作时的工资水平较高,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所以,折算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