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卫计发〔1995〕83号)精神,凡患者使用γ刀、X刀的费用及相关的检查费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暂不予支付。
七、患者安装进口人工器官或安装植入体内的进口器材、器械(如冠状动脉支架、吻合器等),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进口人工器官(器材、器械)费用的70%。在手术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进口器材、器械的费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八、患者就诊治疗用药单价虽未超过100元,但日平均药费超过100元的,视为使用贵重药品。日平均药费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职工负担费用的5%、退休人员负担2.5%;日平均药费在200元以上的,职工负担费用的10%,退休人员负担5%。
九、除规定的自费药品种外,凡械准字、医材字、药证字、卫监字、卫环字、检准字、药试字、健字、食字、食营字、药制证字等药准字以外的其它批号和无任何批号的品种以及科研临床用药,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凡采用高压氧治疗的患者,其医疗费用的报销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6〕7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经本市有关医学专家的讨论论证,现决定下列疾病采用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可以报销: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其脑病
急性脑缺血缺氧性疾病
脑出血(病后3周至3个月内)
心肺复苏后脑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