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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首钢总公司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
 首钢总公司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5日 京劳险复〔1996〕66号)


首钢总公司:
  你公司1995年11月29日《关于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你公司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号令,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考虑到你公司目前的实际困难,1998年以前,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00万元。即:1995年缴纳1000万元;1996年缴纳1000万元;1997年缴纳1000万元。自1998年起按市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二、关于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照市政府的规定,被保险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市自1992年10月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及基数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职工个人应从1992年10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补缴者即可计算为缴费年限,并填写到养老保险手册上。
  三、关于退休金计发办法问题
  考虑到你公司历史情况,同意在《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发布以后,你公司职工按现行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北京市现行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做为企业内部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
  四、关于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问题
  职工办理退休应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局《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4〕48号)精神,因病办理提前退休须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你公司方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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