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
离退休人员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1996年6月28日 京劳险发〔1996〕162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国发〔1995〕6号文件及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号令规定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对1996年贯彻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8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5元。
1985年至1990年期间退休人员参加1985年工资套改的及未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计发退休费的,在上述增长水平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四、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退养费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退养费40元。
五、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京劳险发字〔1994〕477号文件办理养老并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临时工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生活补助费40元。
六、退休前经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单位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