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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按照劳动部对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复函的意见,提倡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与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续订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职工,企业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期未满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企业应将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相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九、职工医疗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届满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的职工,应按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精神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十、对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和岗位,企业应优先安排本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城镇职工,只要职工本人愿意顶替这类岗位的外地人员,企业应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
  十一、依照《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应依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34号)第二条的规定,主动做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属于上述情况而未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十二、已经或正在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尚未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原因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十三、为保障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的顺利实施,企业各级领导要有针对性的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劳动合同意识,依法规范双方的行为,把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做为《劳动法》的再宣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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