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4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局关于
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 京劳关发〔1996〕203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
今年我市企业将有部分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做好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工作直接关系到全面贯彻《
劳动法》,保证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是涉及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大问题。为做好全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必须认真处理好深化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关系,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做好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工作,使这一工作有利于深化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的发展;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企业要结合自己的特点,提前做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职工情况的摸底工作,摸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间,职工在合同期内的表现,职工本人对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准备工作。
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劳关发〈1996〉153号)第六条的规定,相互提前表明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经平等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四、依据《
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协发〈1995〉118号)第
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终止。
五、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有重新就业岗位的,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向新的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职工个人要求将档案关系转移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也可将档案关系转移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属于社会失业的职工,企业应将其档案关系移交至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