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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5日 京劳就发〔1996〕220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大专院校:
  为加强对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
    2.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登记表。

附1:    《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外出就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1994〕45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到外地工作均需取得《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登记卡的管理机关,负责《登记卡》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登记卡》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的单位签发。
  第五条 本市人员外出就业,须持下列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申领《登记卡》。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求职证》。
  (二)本市农村外出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外出证明。
  (三)本市在职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外出就业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同意外出就业证明。
  (四)档案关系在各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存档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六条 各区、县劳动局对本市外出人员的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外出就业登记表》(样式附后),发给《登记卡》。对城镇失业人员收回《求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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