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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外省市用人单位招用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后,持当地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函及在本市办理的用工手续,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区(县)劳动部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后30日内,将档案转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科。
  第二十九条 街道(镇)劳动科根据档案材料,为失业人员参军、升学、自谋职业、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文化补习出具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出国的失业人员出具公证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街道(镇)劳动科要建立分类管理的档案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不列入失业人员管理范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1981年市劳动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发布后,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
            档案转移通知单(存根)

                             第  号:
_______:
  兹将   同志档案材料共   份,转往__________________。经手人:___

                         ____区(县)劳动局
                              (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第  号…………………………………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单

                             第  号:
_______:
  兹将   同志档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材料清单查收。(档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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