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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有文件代替)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1996年7月15日 京劳就发〔1996〕165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189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02.5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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