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4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局关于
加强外地未成年工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7月3日 京劳就发〔1996〕154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在京办事机构:
为认真贯彻《
劳动法》,加强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
劳动法》、《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1994〕498号)和市政府1995年14号令《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2.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
劳动法》、《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特别是外地来京未成年务工人员的就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