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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使用执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文书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使用执行《北京市企业
 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文书的通知
 (1996年5月9日 京劳监发〔1996〕117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证《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6年第1号)贯彻实施,规范劳动监察程序,我局制定了《请依法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函》、《请依法追回基本养老金的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返还基本养老金通知书》和《提请处理违法行为的函》等5个文书(式样附后)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的,应通知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收缴或追回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基本养老金,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通知后,应进行催缴或追回。
  二、对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处理。
  三、对个人以欺诈手段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全部违法所得,并提请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处理。
  四、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作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和填写有关文书。
  各种文书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印制。
  五、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请依法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函》


     2.《请依法追回基本养老金的函》
     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4.《返还基本养老金通知书》
     5.《提请处理违法行为的函》

附件一:     请依法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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