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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2.对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还应检查、回访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3.调解委员会在单位内应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4.企业调解委员会应接受单位(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除外)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的指导。如在工作中需要业务指导,可随时与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取得联系;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调解委员会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如在工作中需要业务指导,可随时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取得联系。
  5.调解委员会要承办各级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6.对突发事件或10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主管局、总公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总工会。
  7.对基层单位发生的非劳动争议案,调解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参与调解解决。但在处理这些争议前,应当与当事人说明,调解不成,不得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四、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1.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调解委员会应制定申请登记制度、调处结案记录制度、存档制度、案件分析通报制度等调解制度及报表制度,在受理申请调解案件时应填写市总工会法律部统一印制的《个人(集体)劳动争议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报上一级工会,一份报市总工会法律部。
  2.各用人单位(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除外)调解委员会应分别向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报告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并于每季度初的3日前向所在区、县工会报送本单位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附表2),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要在每季度初的3日前,将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附表2),报送市总工会法律部。
  3.各区、县工会要在每季度初的7日前收齐附表2,并汇总后填写附表3,报送市总工会法律部,同时抄送本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市总工会法律部在每季度初的10日前收齐附表3,汇总后备案,同时将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调委会报送的工作情况即附表2也汇总备案,然后一并抄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对上述这些工作制度,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应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发现问题,可及时与市总工会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

附件: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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