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动争议调解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调解员证,才能进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1996年底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都要参加市总工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的调解员资格培训班。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持有调解员证。
5.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将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名单(附表1),报送单位(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除外)所在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并抄报单位所属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的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将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名单(附表1)及时报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法律部。
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要抓好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作
1.市总工会负责全市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全市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各区、县工会要负责指导所属单位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并与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2.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要做好对所属单位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定期总结、交流经验。
3.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与同级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对下级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
4.各区、县总工会可以按照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总工发(1995)17号)文件的精神,设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局、总公司及特大型企业可以设立本系统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任命或聘任。指导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将委员名单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法律部备案。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按全国总工会《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全市各级仲裁委员会与同级工会要密切配合、切实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并要不断地总结经验,使企业调解委员会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调解委员会要为本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1.调解委员会在单位内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要取得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信任和拥护;调解委员会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遵循合法、合理、及时、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