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技工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行技术等级培训鉴定的通知
(1996年4月27日 京劳培发〔1996〕14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教育处,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
为提高我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
教师资格条例》中对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有中级技术人员或者中级工以上水平”的规定,实现我局提出的“力争到2000年实习指导教师70%以上达到高级工;专业技术理论教师60%具有初、中级工技能水平”的目标,现就对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技术等级培训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范围:
技工学校(含中央在京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理论教师;实习厂(场、店)实习指导师傅。
二、培训鉴定内容:
依据国家颁布的不同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内容。
大专以上,中专、技工学校毕业,专业对口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实习指导教师可免理论知识部分的考试。
三、培训鉴定的组织实施:
(一)市劳动局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技术等级培训鉴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培训鉴定中的有关问题。
(二)部分通用工种的培训、鉴定由市劳动局指定相应的培训实体与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承担,其它工种的培训原则上由各校自己组织,鉴定由市劳动局委托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进行。对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局签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四、时间安排:
(一)部分通用工种的集中培训一般安排在每年暑期进行。鉴定原则上在暑期集中培训后进行;其它工种的鉴定每年10月份进行。
(二)1996年只进行车、钳、电三个工种的培训鉴定,由北京市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中心于暑假期间组织进行。请各校务必于7月10日前将参加培训鉴定的教师情况填入《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技术等级培训鉴定登记表》,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