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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亏损企业原则上要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企业完成当年减亏、控亏指标时,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提取工资;超额完成当年减亏、控亏指标时,按核定的比例提取新增工资,并核入下年工资总额基数;未完成减亏、控亏指标时,按核定的比例下浮挂钩工资总额。
  企业实现扭亏为盈以后,需要恢复工效挂钩办法时,要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重新核定两个基数、一个比例。
  (五)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一般不做调整,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利润)、建筑施工产值等复合指标挂钩办法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六)工效挂钩中的其它政策问题
  1.凡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的掉尾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及国家、本市规定的增资因素后确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原则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上年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剔除不合理部分后核定。
  2.企业在1995年实际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等的工资,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按1995年实际接收人数乘以所在岗位人均工资水平核入1996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996年新接收以上人员的工资,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可在挂钩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下年度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办法或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企业,调整单价或含量,需报经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批准。
  3.挂钩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或产业结构调整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划入以及兼并、合并等事项,必须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批准,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数。对自行在成本中增列工资或变相以“减人不减工资”的办法重复列支工资费用的企业,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三、为确保工效挂钩办法的顺利实施,加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按京劳资发〔1995〕193号文有关规定处理,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按违纪金额的20%-50%进行罚款。
  四、市属集体企业,区、县属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核定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清算与核定结果表,并附说明。于5月10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二)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于5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的清算与核定结果表审核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集体企业报市劳动局、市地税局)。
  (三)各区、县劳动局参照以上程序和安排进行工作,于8月底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核定结果汇总报市劳动局备案。

附件:清算核定表1—6


      挂钩工资1995年清算与1996年核定结果基层表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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