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6年企业工效
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6日 京劳资发〔1996〕99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做好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5年企业工效挂钩的清算问题
(一)从1995年起,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都要将下达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做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1995年暂由局、总公司按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工效挂钩企业,相应扣减企业新增效益工资。
对与社会效益挂钩的政策性亏损企业,要将有关部门核定下达的减亏或控亏数额,做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
(二)经济效益增长的工效挂钩企业(含国有、集体企业,下同),1995年的工资清算仍然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由企业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自行清算。
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按照效益增长年度实际提取新增工资的浮动比例计算下浮工资;连续两年效益下降的企业,其第二年浮动比例由企业自定。当年工资下浮比例最多可不超过挂钩工资基数的20%。
(三)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市属工效挂钩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资清算工作,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财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清算结果,要结合落实弹性工资计划,进行审核、分类汇总,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
二、关于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的核定问题
(一)1996年,将继续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做为各种工效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在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前提下,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按规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95)60号《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剔除客观因素后核定下达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执行,由局、总公司按下达的保值或增值指标进行考核。
(二)关于1996年两个基数的核定问题
1.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挂钩效益完成数为基数。对于效益下降幅度大、需调整效益基数的企业,效益基数、工资基数及浮动比例同时下调。
2.工资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人均利税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好、人均工资低于同行业水平并且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可适当调增工资基数。
(三)年度之间,经济效益起伏较大的企业,计提工资的浮动比例要做适当调整。具体见下表: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分档计算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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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效关系| |
浮动比例(最高) |工效正挂企业|工效倒挂企业
效益增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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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内(含)部分 |1∶1以内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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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上部分 |1∶0.8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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