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
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
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核定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8日 京劳资发〔1996〕90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做好1996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包干人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同行业挂钩企业的人均工资水平。
二、对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自1996年起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未完成1995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不予核增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1995年暂由局、总公司按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
三、根据上述原则,1995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7500元以下的,按年人均240元的标准核增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1995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7500元至8100元之间的,按年人均180元的标准核增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核增后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100元;1995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8100元以上的,原则上不核增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
四、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1995年实际接收的复转军人、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因新建、扩建项目或产业结构调整成建制划入以及兼并、合并等事项增人增资的,按1995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水平乘以实际接收人数核入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当年新接收以上人员的工资在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可在包干工资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度核入包干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