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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4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26日 京劳关发〔1996〕105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印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为加强集体合同的管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审查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在京跨省企业、中央在京和市属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局负责审查;其它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审查。
  二、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一方应当按第一条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送的材料包括:
  1.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2.集体合同的说明;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4.集体合同双方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及记录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地址、人数。
  三、市和区、县劳动局审查集体合同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1)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法人;(2)职工代表应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3)双方人数对等。
  2.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原则包括: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程序包括: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双方首席代表的签字等。
  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国有和集体性质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
  四、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的集体合同,需修改的,应填写《集体合同初审意见书》(式样附后),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意见修改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五、劳动行政部门对审查批准的集体合同,应填写《集体合同审查登记表》(式样附后),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式样附后),并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集体合同》分别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各一份,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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