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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派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国雇员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派往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国雇员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31日 京劳办发〔1996〕133号)


各有关外事服务单位:
  为了更好地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有效、可靠的服务,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规范各外事服务单位招收、录用外派中国雇员行为,保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劳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事服务单位举办招聘洽谈会,应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第6号令)精神,到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通过新闻媒介刊播招聘洽谈会及其它招聘广告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布招工招聘广告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4号)、《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3号),经北京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批准。
  二、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中国雇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须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第14号令)及北京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第1号令)精神,各外事服务单位须与所派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外事服务单位还要与聘用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中国雇员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项内容。
  四、外事服务单位须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第1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7号令),到所在地区、县劳动局为中国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市属外事服务单位还应根据《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第6号令),为中国雇员缴纳大病医疗社会统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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