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资料:现住址: 区(县) 乡 村委会
家庭经营耕地面积: 亩,家庭经营山地面积: 亩
调查人: 联系电话: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北京市城镇就业与失业状况抽样调查表》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1.调查表按户填写,对每户中符合调查范围的人员都要逐项调查,并填入调查表。
2.调查范围为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北京市正式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不包括集体户、军人及宗教职业者。
3.调查表项目填写:(1)有标准答案的项目,将选定内容的相应序号填写在表内;(2)无标准答案项目,如:年龄、日期等填写具体数字。每项中只能选择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答案。
4.调查表中(一)--(九)项为基本情况,对每个被调查人员都要逐项询问、填写;表中(十)--(十三)项为就业状况,凡在“目前状况”项中选“在职在岗”、“在职下岗临时就业”、“离退休再就业”的均应逐项填写;表中(十四)--(十八)项为职工下岗情况,凡在“目前状况”中选“在职下岗在家”、“厂内退养”的均应逐项填写;表中(十九)--(二十四)项是失业状况,凡在“目前状况”中选“失业”的均应逐项填写。
二、指标解释:
1.编号:第一、二位为居委会序号(如:01、12),由各区劳动局统一编号;第三、四、五位为调查户编号,由调查员按调查户顺序自然排号。
2.“与户主关系”中,“子女”包括媳、婿;“孙子女”包括外孙子女;“父母”包括公、婆或岳父母。
3.“年龄”填写周岁年龄。
4.“文化程度”包括在读生、毕(结)业及退学学生的相应程度。
5.“所属单位”包括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填现单位:在职下岗、厂内退养及离退休人员填原单位。在校生填在“其它”;失业人员、家务劳动、待升学、残疾无业、养病无业人员填“无单位”。
6.“主要收入来源”:(1)“工资”包括在岗人员工资、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资、下岗人员生活补助费和厂内退养人员领取的退养费;(2)离退休金包括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应领取的离退休费和厂内退养人员领取的退养费;(3)失业救济金指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了求职登记,办理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的失业救济金;(4)社会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的救济金;(5)无来源指无任何经济收入;(6)其它包括利息、股金、房租、遗产等收入。
7.“收入情况”:填写5月份本人各项收入之和数额。
8.“目前状况”:反映的是调查前二周内情况,其中:
(1)“在职在岗”指在职学习人员及在调查期二周内在职在岗人员,包括单位在职职工中在岗人员、正在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无照经营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替亲友及个体户帮工人员等。
(2)“在职下岗在家”指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从事任何有收入社会经济活动人员。
(3)“在职下岗临时就业”指职工离开原工作岗位,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其它单位从事有收入社会经济活动(包括有照或无照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帮工、临时工)人员。
(4)“厂内退养”指未到退休年龄、实行退养,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或生活费,但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其它”包括待升学人员、残疾无业人员、暂不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
9.“就业身份”:
(1)“企业职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各类用人单位中干部、工人及临时工;
(2)“帮工”包括替个体业主、亲友帮工;
(3)“自谋职业者”指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劳动者自己寻找就业门路。如不属于任何单位的律师、演员、作家等;
10.“下岗原因”:
(1)“企业原因”指企业因调整产业、产品结构,经营管理不善等各种原因停产、半停产或停产整顿而导致职工下岗待工。
(2)“停薪留职”指经单位批准离开单位自谋职业,停发工资但保留职工身份人员。
(3)“因个人原因”指劳动关系在单位,经单位批准,个人提出下岗人员。
11.“准备再就业方式”:“劳务输出”指由单位组织下岗人员到其它单位工作,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人员。
12.“再就业意向”指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
(1)“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2)“商业、餐饮业”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3)“文化、卫生、科技业包括卫生体育和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及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4)“机关、社会团体”;包括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
13.“求职意向”同“再就业意向”。
14.“未就业原因”:
(1)“暂不求职”指失业人员因准备升学、患病休养期间或其它原因暂不准备求职人员。
(2)“身体条件不够”指失业人员因残疾、高度近视或身高过于矮小等原因未能就业者。
15.“失业时间”指当前这次失业的最初日期。
16.“培训意向”指准备参加培训的行业。
“饮食”包括:食品加工、中西式面点、中西式烹调等。
“商业”包括:商业营业员、采购员、家用电器维修等。
“旅游”包括: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导游等。
“机械”包括:铸造工、车工、铣工、电工、电气焊工、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等。
“交通”包括:汽车驾驶员、售票员、汽车维修工、装卸机械司机等。
“电子”包括:无线电调试、家用电器维修、电讯安装、计算机调试、计算机操作、电话机装配工等。
“文化”包括:舞台灯光照明、剧装工、装饰美工等。
“其它”包括:广播员、美容师、按摩师、话务员等。
17.补充资料中“现住址”指家庭现实际居住地。
三、主要定义及评价指标:
1.城镇就业人员(也称“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人员(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但又再次就业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就读学生)。
从业人员人数
城镇就业率=--------------×100%
从业人员人数+失业人员人数
2.城镇失业人员;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人员。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
(3)符合《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年市政府第7号令)规定范围的失业职工;
(4)被其它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它人员。
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失业人员中:
(1)正在就读的学生和待学人员;
(2)调查期内在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从事临时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3)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无业的人员;
(4)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而无业的人员;
(5)个体劳动者及帮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