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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
  (二)《安置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审批表》;
  (三)《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
  (四)三产、劳服与被安置的下岗待工人员签定的合同书和《城镇职工下岗待工证》;
  (五)贷(借)款合同书;
  (六)《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
  第十一条 市劳动局组织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报告的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贷款投向、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比例等有关方面问题进行审核评估并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将准予贴息的项目及数额通知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
  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局、市政府有关委办、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工作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进行。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于每季第三个月的20-31日持市劳动局准许贴息的批复和以下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贴息手续。
  (一)银行开具的贷款贴息进帐单和贷款计息凭证复印件。
  (二)《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劳动局的批复,并对银行给企业开具的贷款贴息进帐单、贷款计息凭证审核无误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贴息金额拨往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集团)、总公司于月底前将款拨往享受贴息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贷款贴息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2〕117号)、《关于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贷款贴息有关报表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2〕353号)、《关于企业发展三产安置富余人员贷款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3〕8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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