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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使用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和《关于转业训练减免学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招用失业职工证明(存根)

                        编号:
       :
  今有(单位全称):             招用失业职工     共计    名,经审核,符合向招用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请予办理核发安置补助费手续。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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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用失业职工证明(第一联)

                        编号:
           :
  今有(单位全称):             招用失业职工     共计    名,经审核,符合向招用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请予办理核发安置补助费手续。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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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用失业职工证明(第二联)

                        编号:
           :
  今有(单位全称):             招用失业职工     共计    名,经审核,符合向招用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请予办理核发安置补助费手续。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转业训练减免学费的补充规定


  为了鼓励失业职工、下岗待工人员积极参加转业训练,促使其再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转业(转岗)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8号)和《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京劳就发〔1996〕40号),现就转业训练减免学费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失业职工应到北京市就业训练定点校(以下简称“定点校”)参加转业训练,下岗待工人员应积极参加本企业组织的转岗培训,以获取重新就业的能力。
  二、失业职工到“定点校”参加培训后就业的,可以享受一次减免学费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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