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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征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征收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3日 京劳就发〔1996〕8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公安局分(县)局,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
  为做好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和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现就征收管理服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由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按照《暂住证》核定的暂住期限一次交纳,也可以由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代为交纳。用人单位一次交纳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交纳。
  1.凡属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区县属单位,乡镇、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其管理服务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收,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征收。
  2.凡属市劳动局批准的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市属单位、大专院校及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其管理服务费由市劳动局负责征收,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征收。
  二、凡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用人单位),必须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按下列程序交纳管理服务费。
  1.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时,出具区、县劳动局开具的《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书》(式样附后),并按核准的征收类别、人数、标准交纳管理服务费。派出所向用人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在《通知书》备注栏及《暂住证》上加盖收费专用章。
  2.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在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时,需提交市劳动局开具的《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书》,派出所凭此《通知书》只办理《暂住证》,不收取管理服务费。用人单位在到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按核准的征收类别、人数、标准交纳管理服务费。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向用人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在《通知书》备注栏内及《外来人员就业证》上加盖收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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