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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的通知
 (1996年4月3日 京劳就发〔1996〕82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公安局分(县)局,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免减征收管理服务费的行业和工种,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

  一、免收管理服务费的范围
  1.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2.中央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经劳动部门批准允许招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3.矿山井下、煤炭、纺织行业及环卫系统招用的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4.工业企业招用的从事冶炼、铸造、翻砂、炼焦、炉前辅助工、大胎硫化工等工种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5.根据规定,在其它免收管理服务费的行业、工种工作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二、减半征收管理服务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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