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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4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关于贯彻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1996年3月28日 京劳关发〔1996〕7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答复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中方单位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确定试用期,由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其列支渠道应严格按照劳动部(1995)163号《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执行。该项费用由从企业中方福利帐户中列支,改为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再占用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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