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
劳动合同管理及依法处分违纪职工的通知
(1996年1月30日 京劳关发〔1996〕37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据市高法反映,近两年来一些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处分违纪职工时不依法行事,企业制定的厂规厂纪与《
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考勤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处分职工的随意性强;劳动争议企业败诉率较大。为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依据《
劳动法》、市政府1号令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应当按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并且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时,要严格按国务院《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企业制定的厂规厂纪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与《
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要清理“土政策”,凡自行规定因协商不一致,而未签订合同限期调离或按自行离职处理以及在此期间停发各种生活待遇的,必须纠正。
三、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和考勤管理制度;完善各种休假制度,明确审批手续程序,建立相关台帐,做好并保存好原始记录,使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处分违纪职工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要严格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