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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劳动合同的副本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周内交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一条 《就业证》期限届满即行失效,如确需继续聘用,用人单位须在《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劳动局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后方可继续聘用。
  第十二条 被批准延长在京就业期限的台、港、澳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须由现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市劳动局根据《规定》十六条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每满一年,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的工商年检证明;
  (二)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证》。
  获准合格的,市劳动局加盖年检戳记;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被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劳动局并交还其《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期间其《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立即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办理补办或换证手续。遗失《就业证》的,须在本市公开发行的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二十二条,对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中止就业,并处以本人月平均工资10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二十三条,对未经许可擅自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中止聘雇,并处以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1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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