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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和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 京劳就发〔1996〕78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加强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就业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反馈给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附件:1.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略)
  2.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附件2:      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


          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管理,保护被聘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京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京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对本辖区台、港、澳人员就业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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