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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0日)废止(原因:新文件替代)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7日 京劳就发〔1996〕74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保障“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外地人员应严格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下岗待工人员较为集中的系统,要严格控制外地务工人员的使用数量,按市劳动局1996年2号《通告》精神,属于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必须招用本市人员;对未经明确的行业、工种需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必须首先招用本市常住户口的劳动力,如招用不足,凭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具的证明(样式略),向市、区(县)劳动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招用外地人员。
  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
  二、用人单位招用外地人员应首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统筹调整后,报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申请程序按京劳就发〔1995〕110号文件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向批准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下达《批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书》(《通知书》样式略),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审批部门、办证部门和监察部门留存。用人单位凭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招用通知书》,到本市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特殊情况需到外省市直接招用外地人员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三、各用人单位应积极建设劳务基地,招用外地人员的来源应相对集中,形成相对稳定的用人渠道和劳务合作关系。1996年新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须有80%来自劳务基地。
  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依法与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签订劳务合同,依法与务工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四、1996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审批及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工作,从4月1日起,到6月30日止。属于季节性用人及临时性用工的单位按照京劳就发〔1995〕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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