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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转业训练费的支出项目:
  (一)“定点校”基本建设、购置教学实习设备的经费补助和对失业职工、下岗待工人员进行转岗、转业训练的教学补助;
  (二)停产整顿企业开展下岗待工人员转岗、转业训练的经费补助;
  (三)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到“定点校”参加有就业意向转业训练的减、免学费补助。
  第二十条 市劳动局根据年度转业训练费预算,确定使用方向和用于各项的支出比例,公布北京市转业训练考核评估标准(附后)。
  第二十一条 “定点校”申请使用基本建设补助经费和购置教学实习设备的补助经费须提交:
  (一)经费申请报告;
  (二)对失业职工、下岗待工人员开展转岗、转业训练的承诺报告。
  申请基本建设补助经费还须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劳动局。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申请单位的自身能力、发展潜力、转岗、转业训练的质量、促进就业工作的效果。
  评审委员会自正式开展评估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各申请单位的审核评估工作,写出评估报告,做出是否准许使用转业训练费的决定,连同评估结果通知各申请单位,向准许用款单位下达批复。
  第二十三条 “定点校”申请日常教学补助经费须填写《北京市转岗、转业训练登记表》(样式附后),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并审核其转业训练质量、被培训人员身份和就业安置情况后,于每年12月5日前向市劳动局申报。
  市劳动局对申请单位培训结业后就业人数、经费数额审核后于年底前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 停产整顿企业申请下岗待工人员转岗训练的补助经费,须提交经费申请报告、政府批准停产整顿的批复、停产整顿实施方案、转岗训练计划、费用支出情况,由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劳动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局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和对企业情况进行考察,于10日内做出是否给予经费补助的决定,向准许使用转业训练费的单位下达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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