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七、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八、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九、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十、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十一、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的责任。
十二、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企业单位会计人员或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一、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前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记帐凭证的应及时填制完毕。尚未记帐的,应全部入帐。
2、不论是在月末还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帐簿均需结出余额、在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
3、填写帐簿启用表的有关移交项目,并加盖有关人员的印章。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加以说明。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簿、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除经管帐簿外还兼管其他会计工作的,应一并交接清楚。包括:经管的公章,有价证券,空白支票,文件资料,收据,发票及其他物品。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移交时,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财务问题及会计人员工作的情况,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清楚。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签章,移交清册应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八)为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完整,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九)会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领导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会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二、企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动的会计交接
(一)企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因故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单位合并而发生变动时,应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企业单位因故被撤销时,被撤销的企业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接收和监交。企业单位合并时,被合并的企业单位应向合并企业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财会部门和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派人共同监交。
(二)企业单位因故被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清算单位决算,移交后方可撤离。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